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570 | 发文字号: |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 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1日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01日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4207000031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2号 邮编:436099 联系人:汪德林、程威 电话:027-53083600 传真:027-53083600 邮箱:ezswlj@ezho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