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 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场管理司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市场管理司 关联政策: 431842

  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根据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演出经纪机构8000余家,每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约80%是由演出经纪机构组织举办,演出经纪机构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压实演出经纪机构责任,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在充分听取行业建议并吸收部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将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纳入演出经纪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该条款对演出经纪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经纪管理。而目前,大量经纪公司、工作室的业务会涉及到演出市场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据此,《通知》明确要求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通知》关于演员经纪从业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据此,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2017年,“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资格类别。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此规定,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为压实演出经纪人员职责,做好对演员的引导,《通知》还明确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如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通知》对演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专门提出对演员自我约束方面的要求,明确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五、《通知》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哪些具体举措?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招募“演艺练习生”名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组织粉丝应援活动等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消费甚至互撕谩骂等乱象,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为规范这些乱象,《通知》分别在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加强演出活动监管、做好粉丝正面引导等三个层面,明确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同时,明确在演出活动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通知》对加强演出活动管理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演出活动作为演出市场经营的核心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但是近年来,演出领域内容违规、假唱等现象时有发生,败坏行业风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演出活动内容安全,规范相关经营行为,《通知》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明确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明确要求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违者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要求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演出时严格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  

  七、保障《通知》落实的措施有哪些?      

  为凝聚工作合力,共建良好演出生态,《通知》明确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支持各地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完善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同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4207000031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2号 邮编:436099
联系人:吕祖国 电话:027-53083600 传真:027-53083600 邮箱:ezswlj@e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