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8061 | 发文字号: | 鄂州文旅文〔2020〕2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6月1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0年06月18日 | 失效日期: |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临空经济区事务局、市直各机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全民健身基础条件,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类别标准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是指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在城市社区、乡镇及公园、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我市此项主要包括全民健身路径、农体和职体。
(一)全民健身路径的捐赠。适用于居民小区、村湾、公园、广场等场所。根据可提供的场地面积配置器械。场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配置五件器材(平步机、太极揉推盘、健身车、上肢牵引器、骑马机或扭腰器等);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配置七件器材(平步机、太极揉推盘、健身车、上肢牵引器、骑马机、扭腰器、背部按摩器或蹬力器等);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九件器材(平步机、太极揉推盘、健身车、上肢牵引器、骑马机、扭腰器、背部按摩器、蹬力器、压腿杠或腰力锻炼器等);以此类推。
(二)农体器材捐赠。适用于农村地区,为一副篮球架、两副乒乓球台(室外),要求场地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如附近居民较多,提供场地不足600平米的,可视条件配置半副篮球架。
(三)职体器材捐赠。适用于场地对社会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场地条件配置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器材。
二、准确把握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受赠单位
城市小区的受赠单位为街道办事处;城市、乡镇公园的受赠单位为公园管理部门;村湾的全民健身路径和农体受赠单位为村委会;职体受赠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受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5号)中“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的体育场地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进行配建”的规定,2016年后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不予配备。2016年之前的小区,对全民健身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可申请配置。
2.即将拆并社区、不对社会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运动场所、经营性的单位不予安排配置。
3.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优先配置在示范社区、乡镇,优先配置500人以上的村湾。
4.对在工作日八小时以外向群众开放职体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支持配置。
5.残疾人锻炼场所的配置单独确定。
三、认真履行分级负责,明确职责
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捐赠部门,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部门、村委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受赠单位,在接到受赠以后,对受赠的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拥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四、认真把握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受赠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申报条件及优先原则
1.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2.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原则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社会辅导员和志愿者,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4.有配套资金,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5.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职工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承诺书;
6.实行惠及人数、场地面积、群众体育活动基础三优先的原则,对惠及人数多、场地面积大、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的单位予以优先安排。
(二)申报流程及时间
1.网上申报:申请安装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单位,在9月30日前,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提交下一年度申请材料。
2.纸质申报:网上申报不便的也可纸质申报。申请安装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单位向所在镇(街)文化和旅游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镇(街)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对符合安装条件的上报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文化和旅游部门,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要进行解释说明。区(开发区管委会)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申请材料加以审核盖章并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科。
(三)评定审核
经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评定,纳入捐赠计划,按程序实施采购,健身器材到达待建设场地后,受赠单位需在七日内协助完成器材的安装工作。体育器材安装完毕,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验收。
五、全面加强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受赠与管理
1.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将器材移交给受赠方所有并管理。
2.受赠单位负责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申请维修、报废、更新。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受赠单位拆除,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安全使用年限内器材需拆除的,受赠单位需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3.受赠单位应当对路径设施登记造册、妥善维护,接受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检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他用。
4.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场地内应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可能因使用不当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受赠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5.市文化和旅游局定期通过鄂州日报、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公布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申请受赠情况。
6.对于上一年度存在不实申报、擅自将器材挪作他用、或因对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等问题的单位、村、社区,在本年度不予安排捐赠器材。
附件:1.鄂州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申请表
2.职工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承诺书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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