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313550 | 发文字号: | 鄂州文化文〔2019〕2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各综合文化站,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命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鄂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2.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侧重推荐第三、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第一批、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第一批、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群体性较强项目的传承人暂不推荐。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第三批鄂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提交有助于说明其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包括文字资料、实物照片等。经区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组织申请、审核、推荐和市群艺馆初审,统一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批和公布。申请人为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可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
三、有关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地文化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按照推荐条件,严格把关,真正把符合条件、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推荐出来。每个项目推荐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要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威性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请各地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推荐表一式3份及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各一式1份,报送市群艺馆非遗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 系 人: 祁小莉
电 话:0711--3869657
电子邮箱:ezsqyg@163.com
特此通知。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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