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孩童玩耍场地及安全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文化体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对提案进行了调查研究,经与市商务局、市教育局、鄂城区、市住建局会办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宜儿童使用的活动场地建设
1.在新建小区指定公共区域作为孩童专门娱乐场所方面,2016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鄂政发﹝2016﹞35号)、我市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5号)。市文旅局会同市规划部门,严格落实上述文件关于“新建住宅区配建体育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形成规划、体育部门共同审批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方案的工作流程。
2.在孩童玩耍场地和设施建设方面,市住建局在主城区的新建公园、绿地建设中,规划和建设了城市绿道、健身步道、自行车道等,如已经建成的凤凰广场、官柳小游园、西山公园、桔园公园,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东洋澜湖湿地公园、樊口公园、滨江四期等公园和游园中均设置有儿童游乐场所和体育设施。同时,市文旅局在利用城镇公共用地捐建体育设施过程中,根据用地情况优先捐建适宜青少年儿童开展体育锻炼的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场,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厂房等建设体育场地。
二、关于居民小区周边中小学体育场地对公众开放
2017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文件后,我市有部分学校(如秋林高中)在尝试有限时段对周边群众开放部分学校运动场地。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校园为人群密集场所,应严格落实校园封闭管理相关要求,故目前暂不进行开放。同时,我市鄂城区学校校内体育场馆均不具备《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场馆开放学校基本条件的第3条“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第5条“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关于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市、区两级文旅部门将督促设施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要求和标准规范施工。加强孩童玩耍地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在建的孩童玩耍设施,要求建设者严格落实安全第一的责任,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对于场所内游玩人数的限制、安保人员的配比,以及上岗资质、卫生清洁要求,甚至保健医生配备等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场所,予以警告、处罚、清退等行政手段。
2.要求鄂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孩童玩耍等特种设施加强监管,加大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定期为经营者提供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积极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场所经营者定期在场所内进行安全演练,做到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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