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类金融机构作用加快全省经济恢复发展的通知

鄂金发 〔2020〕5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04-29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金融办,各行业协会及各类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现就进一步发挥地方类金融机构作用,加快全省经济恢复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金融纾困,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 

  (一)提高企业融资服务效率。指导类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创新,量身定制金融业务产品,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开辟快速服务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业务审批门槛等手段,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积极作用。推动各地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解困资金、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确保Ⅰ级资产比例不低于20%。各地可统筹中央、省以及地方相关资金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复工复产。

  (三)压降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鼓励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涉农企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化综合实际利率原则上下调5%-10%。鼓励典当行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户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1‰-5‰的费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延长还款期限、缓收或减收租金利息等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对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市场融资,尤其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发行金融产品,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积极推动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受疫情影响的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四)做好重点企业融资保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放贷力度,力争行业放贷总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对接医疗物资保障、交通运输和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等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供应链,提高产业链流通效率。推动商业保理公司优先为防疫保障、设备供应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以“政府贴息+担保降费”方式推出“复工复产专项私募可转债”产品,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五)保障存量客户融资需求。类金融机构要梳理调查存量客户,对因疫情影响逾期的客户,酌情减免违约金、综合息费及租金。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客户,通过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暂缓处置绝当物品等方式,做好续贷、续当、续保工作。

  (六)创新受困企业金融服务。落实我省“企业金融服务方舱”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可将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从业经验丰富、监管指标优良的类金融机构列为“企业金融服务方舱”救治团队成员,为“入舱”企业提供金融救治服务。

  二、强化政策服务,助力类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七)优化准入服务。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依法合规申请新设1家。对于相关市州清理规范后被评为D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及C类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已办理清退手续或已进入退出程序的,可允许实缴注册资金雄厚,控股法人股东经营稳健、信用优良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新设准入审批,从事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大力实施类金融机构准入、变更、备案事项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推行非核心材料容缺办理、限期补齐、承诺制形式审查等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八)强化非现场监管。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原则上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加快推进类金融机构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在线业务办理、在线实时监测能力。积极推行2019年度典当行网上年审工作,构建企业办事人员在线提交材料、会计事务所在线审计、市(州)局在线初审、省局在线终审的工作格局。

  (九)放宽部分监管指标。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担保业务,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10%”等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限于两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其资本净额3倍的融入资金,可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5%的贷款,并在其注册地所在的市(州)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典当行可依法依规进行重组,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放宽至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倍数放宽至15倍。商业保理公司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逾期天数放宽至180天、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倍数放宽至15倍。类金融机构要将有关情况每月如实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备。

  (十)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类金融机构相关财税减免奖补、减免房屋租金、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等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类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积极与司法部门协调,为正规经营的类金融机构诉讼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类金融机构资金回笼。

  三、持续强化风险意识,确保金融服务安全有序 

  (十一)掌握复工复产情况。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主动摸排辖区类金融机构复工复产情况,了解掌握类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服务发展、业务经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定期将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疫情防控指导。督促类金融机构自觉配合当地政府、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向当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复工复产情况。严格落实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认真做好门店通风消杀、体温检测、客户分流等防控措施,确保自身疫情防控到位。

  (十三)优化调整经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手段,加强线上交易系统的维护,引导客户线上办理业务。不能开展线上业务的,可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错峰办理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

  (十四)严守风险底线。督促类金融机构强化财务、风控等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身风控能力。重点查处类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违规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行为。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本通知有效期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期间,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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