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证合一”改革后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日期:2017-09-21
鄂旅游发〔2017〕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委(局)、工商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旅行社分社备案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两个事项被列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为了落实“多证合一”工作要求,现就“多证合一”改革后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旅行社分社以及服务网点的企业名称
  旅行社分社的名称由设立分社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行政区划、“分社”或“分公司”字样三部分构成,非公司制旅行社分社名称核准为XX旅行社(旅行社名称全称)XX(行政区划)分社;公司制旅行社分社名称核准为XX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名称全称)XX(行政区划)分公司。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由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具体地名和“门市部”字样三部分构成,统一核准为(旅行社名称全称)XX旅行社XX(具体地名)门市部或者XX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名称全称)XX(具体地名)门市部。
  二、规范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分社(分公司)经营范围依法不得超出设立分社(分公司)的旅行社经营范围。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分社(分公司)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表述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分社(分公司)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表述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接待服务。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表述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表述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三、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增存质量保证金和设立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
  按照“多证合一”的工作要求,旅游社设立分社(分公司)和服务网点只需在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无需再在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获取备案登记证明,但旅行社仍需履行《旅行社条例》规定缴存质量保证金的法定义务,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做好提示服务工作,各市、州、县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印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缴存质量保证金告知书》(示范文本附后),委托同级工商登记机关随旅行社分社(分公司)营业执照一并发放,书面告知旅行社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并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质量保证金银行凭证扫描件和完善相关信息,服务网点在获取营业执照3个工作日内需要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四、统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多证合一”信息交换方式
  根据工作实际,全省采取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级层面交换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将企业名称中含有“旅行社”字样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每周应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下载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各级旅游、工商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主动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增强服务意识。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多证合一”后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登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变相设置旅行社分社(分公司)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政策障碍。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按规定,私自增设备案工作环节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湖北省工商管理局此前制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旅行社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缴存质量保证金告知书(示范文本)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附件:
  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缴存质量保证金告知书
  (示范文本)
  各旅行社: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2017年8月1日起全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后,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无需前往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获取纸质备案登记证明。为更好的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旅行社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缴存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二、请各旅行社按照上述要求,在领取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营业执照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足额保证金,并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善相关信息,上传增存质量保证金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多证合一”改革后,在新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之前,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增存质保金的方式按本告知书的要求办理,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市旅游委(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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