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日期:2017-05-11
鄂工商信〔2017〕37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建立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省工商局、省旅游委联合签署了《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将该备忘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工商局 湖北省旅游委
  2017年4月1日
  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湖北省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共享,积极开展对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游委”)经过充分协商,就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共识,特签订如下合作备忘录:
  一、推进企业信息互通共享
  (一)信息共享范围。省工商局和省旅游委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全省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游船等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信息共享项目。省工商局提供共享企业的登记注册、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以及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自主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省旅游委提供共享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检查抽查、等级评定及复核和信用约束及惩戒等信息(具体共享信息数据项详见附件)。
  (三)信息共享原则。信息共享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
  主管、谁监管”以及合法、安全、保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
  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二、明确信息共享及公示途径
  (四)信息共享途径。省工商局、省旅游委积极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也可通过专线传输、光盘或其他移动介质定期进行数据交换。
  (五)信息归集公示途径。省工商局、旅游委互联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可在部门内部业务系统中依法使用,探索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都要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六)实施失信企业约束惩戒。结合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旅游委等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省工商局、省旅游委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联动响应机制,在审核办理本领域内的主体准入、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质资格审核、奖励优惠扶持政策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企业依法在本领域的经营活动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省工商局对省旅游委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实施本条所列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
  (1)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含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2)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省工商局向省旅游委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1)提供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提供直销企业和直销员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传销行政处罚信息(《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
  3.根据省工商局共享的信息和数据,省旅游委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七)强化企业信息运用。省工商局、省旅游委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可依法拓展实施其他激励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和检验检疫、进出口、出入境等工作中,将共享交换信息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公示的企业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法将共享公示信息作为相关审核事项的必要条件,充分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八)加强执法协同监管。省工商局、省旅游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依法履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工作格局,对失信、违法企业依照各自职能对当事人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九)建立联络制度。省工商局、省旅游委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系协调工作制度,具体由省工商局信用监管处和省旅游委监督管理处归口负责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及沟通协调工作,指定专人任联络员,互通工作情况,及时协调沟通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双方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谈,检查合作备忘录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新的合作内容。
  (十)加强宣传力度。省工商局、省旅游委紧密协作,及时掌握跨部门企业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企业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共同磋商。
  本合作备忘录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企业信息共享数据目录
  附件
  企业信息共享数据目录
  一、省工商局企业信息共享项目
  登记信息: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登记状态;
  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注销信息:注销日期、注销原因;
  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名称、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抽查信息:实施机关、检查日期、检查结果;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列入日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列入日期、移出日期、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作出决定机关;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年报时间、年报年度;
  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时间、公示内容。
  二、省旅游委企业信息共享项目
  行政许可信息: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出境资质许可及外商投资旅行社许可。
  (备注: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指定)
  包括企业法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时期、发证机构、证书有效期、信用管理等级。
  行政备案信息: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
  包括企业法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社行政许可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时期、发证机构、证书有效期、信用管理等级。
  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名称、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失信等级、失信等级划分日期;
  检查抽查信息:实施机关、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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