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审批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日期:2014-08-13
一、旅行社设立审批办理程序
国内旅行社审批
一、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受理条件: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⑤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⑥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⑦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⑨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联网硬件)
⑩拟设地旅游部门意见书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设立地市州旅游局初审;
2、市州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初审合格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具有审批权的旅游局;初审不合格的,市州旅游局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具有审批权的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审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四、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负责除武汉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审批(027-87124683),武汉市旅游局负责武汉地区国内旅行社审批(027-82761206)。
国际旅行社审核
一、审核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受理条件: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⑤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⑥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⑦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⑨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联网硬件)
⑩拟设地旅游部门意见书
三、审核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省旅游局初审;
2、省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初审合格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省旅游局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 人;
3、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省旅游局将审批结果告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受理全省国际旅行社的审核(027-87124683)。
2、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一、审核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受理条件:
1)加盖公章的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市州旅游管理部门变更申请文件
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旅行社转让合同
②验资报告
③新旅行社章程
④新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⑤如国有独资改制的,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书
三、办理程序:
1、省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变更申请的意见书》。审核合格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完成旅行社变更工作,向申请人颁发新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国际旅行社变更的,省旅游局在初审合格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旅游局办理。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省旅游局将审批结果告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
初审不合格的,省旅游局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受理全省国际旅行社和除武汉地区以外的国内旅行社变更申请(027-87124683),武汉市旅游局负责武汉地区国内旅行社变更申请(027-827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