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市政府拟制定《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现将《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282485683@qq.com,并在主题上注明“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3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31日
关于《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鄂州观音阁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市文物管理部门起草了《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鄂州观音阁又称“龙蟠叽寺”,始建于元至正五年(1345年),是屹立在长江江心的唯一建筑,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阁”。2006年5月鄂州观音阁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鄂州观音阁有三殿一楼一亭,汛期近半没入水中,汛期过后水落石出,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巧妙的营造智慧、精美的建筑艺术、丰富的儒释道文化元素而具有巨大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观音阁的安全保护和活化利用,防范和应对各类危及观音阁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通过立法为鄂州观音阁保护和管理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二、《办法》起草程序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制定《办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专班,启动调研和规章起草等工作。一是开展基础调研。学习有关上位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学习《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学习借鉴湖北省黄石、黄冈、襄阳等城市的相关文物保护方面政府规章,予以借鉴和参考;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通过这次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整理修改形成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开展专家论证。后期将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组织合法性审核;四是提交市政府审核。通过政府常务会等形式,组织对《办法》进行集中讨论和审查。政府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发布。
三、《办法》内容起草说明
该《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办法》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观音阁保护原则。
(二)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构建鄂州观音阁保护制度体系:明确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公开举报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鄂州观音阁禁止行为;建立鄂州观音阁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制度;规定鄂州观音阁保护的社会责任和公众监督。
(三)第十六条:完善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制度。
(四)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明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第二十条:明确《办法》生效时间。
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鄂州观音阁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鄂州观音阁保护区从事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参观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鄂州观音阁保护区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鄂州观音阁本体及其周边礁石等范围。
第三条 鄂州观音阁及其所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
第四条 鄂州观音阁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挖掘价值、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坚持与区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鄂州观音阁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充分发挥市级文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推进部门协同联动,加强鄂州观音阁保护利用,更好促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鄂州区域建设和鄂州经济社会发展。
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鄂州观音阁保护区的安全巡查、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鄂州观音阁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鄂州观音阁保护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保护、管理、利用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鄂州观音阁文物发展规划并实施;
(三)负责鄂州观音阁日常维护、修缮与监测;
(四)树立鄂州观音阁保护标志和界桩;
(五)组织开展鄂州观音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公安(含长江公安部门)、长江海事、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湖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鄂州观音阁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在鄂州观音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鄂州观音阁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鄂州观音阁保护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破坏、损毁鄂州观音阁的行为。
第十条 鄂州观音阁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说明标牌;
(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擅自登阁及其保护范围的行为;
(六)进行爆破、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影响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鄂州市观音阁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组建观音阁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涉及观音阁保护规划、维修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参与实施鄂州观音阁文物修缮等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鄂州观音阁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安防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
第十四条 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生危及鄂州观音阁安全的突发事件和违法案件时,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保护工作情况后,在24小时时限内按照程序向当地政府、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公安、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文物遗存及其研究成果,加强鄂州观音阁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各种需要在鄂州观音阁保护区内进行文物拍摄、开展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应当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并在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鄂州观音阁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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