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康之泉游泳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现将该情况予以公示。
特此公示。
经营机构名称 |
许可证 编号 |
原法定 代表人 |
经营场所地址 |
经营场所负责人 |
许可范围 |
许可证有效 期限 |
鄂州康之泉游泳馆有限公司 |
42070007 |
杨九华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李家嘴2号楼(凤山庄室内馆) |
杨九华 |
游泳 |
2024年6月25日-2026年6月24日 |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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